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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各标准中事故水池容积的不同计算方法。适用不同场景。
一、GB50483-2009规定的事故池容积计算方法
对一般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其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按国家标准GB50483-2009条文说明6.6规定的计算方法:
应急事故废水池容量 = 应急事故废水最大计算量 - 装置或罐区围堤内净空容量 - 事故废水管道容量,可用下式表示:
V1+V2+V雨)max为应急事故废水最大计算量(m3);
V1为最大一个容量的设备(装置)或贮罐的物料贮存量(m3);
V2为在装置区或贮罐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及泄漏时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包括扑灭火灾所需用水量和保护邻近设备或贮罐(最少3个)的喷淋水量(m3),可根据GB50016-2014、GB50160-2008、GB50074-2014等有关规定确定;
V雨为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废水收集系统的当地的最大降雨量,应根据GB50014-2014有关规定按暴雨强度公式确定(消防历时2~6h,建议根据安全评价结论指标确定);
V3为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装置或罐区围堰、防火堤内净空容量(m3),与事故废水导排管道容量(m3)之和。
二、Q/SY 1190-2013规定的事故池容积计算方法
对石油化工项目、装置、储罐等,事故池容积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 1190-2013)计算:
V2为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消防水量(m3),V2=Σ(Q消×t消),其中,Q消为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给水流量(m3/h),t消为消防设施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h),按GB50160-2008、GB50074-2014、GB50351-2014等有关规定确定(6~10h,应根据安全评价结论指标确定!!);
V4为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的生产废水量(m3);
V雨为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收集系统的降雨量(m3),V雨=10×q×F,q为降雨强度(mm/d),按平均日降雨量计算(q=qa/n,qa为当地多年平均降雨量mm,n为年平均降雨日数d),F为必须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水面积(hm2)。
三 、GB50483-2009规定的初期雨水量计算方法
GB50483-2009之2.0.11规定:“初期雨水,指刚下的雨水,一次降雨过程的前10~20min的降水量”。
对需要收集受污染雨水的建设项目,其初期雨水池的容积应依据雨水设计流量确定,按下式计算:
V雨水池为初期雨水池的计算最大容积(m3);t为降雨历时(min);ψ为径流系数,可根据GB50014-2014的推荐值选取,如各种屋面、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可取0.85~0.95;F为汇水面积(hm2);q为设计暴雨强度(L/S·hm2),按下式计算:
式中:A1,C,b,n为参数,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短历时暴雨量用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P为设计重现期(a)。
雨水设计流量QS=qψF(L/s),当有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还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四、SH3015-2003规定的初期雨水量计算方法
对石油化工项目,《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之5.3.4规定:“一次降雨污染雨水总量宜按污染区面积与其15mm~30mm降水深度的乘积计算”。
该规范经对全国几十个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的分析,绝大部分城市的5min降水量都在15mm~30mm之间,只有极个别城市稍有出入,因此设计可按15mm~30mm降水深度或5min的降雨量计算。
污染雨水设计流量应根据一次降雨污染雨水总量和调节设施的调节能力确定。
可见:GB50014方法是基于当地短历时暴雨量用拟合经验公式进行计算,能够体现不同地域、不同降雨强度的差异。SH3015方法则是直接依据统计数据取经验值,按15mm~30mm降水深度过于强调统一性,但对各地降水强度和深度差异未能充分考虑。GB50483将一次降雨过程的前10~20min的降水量作为需要考虑的初期雨水量,而SH3015则是按5min的降雨量考虑,建议应与GB50483-2009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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