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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的复杂战场中,当被执行人是公司等营利法人时,执行难度往往大幅攀升。如何精准发力,实现实实在在的财产执行与款项回收?作为深耕大额诉讼及执行案件多年的专业律师,将在本文中系统梳理针对公司主体的执行策略。

一、基础工作:卷宗与交易底档的深度挖掘
在执行伊始,执行卷宗、诉讼卷宗和交易底档的查阅分析是基石。
执行卷宗宛如执行过程的 “编年史”,记载着法院已实施的执行措施,如是否已对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不动产进行查封,以及被执行人面对执行时的反馈情况,是积极配合还是百般推诿。通过对执行卷宗的细致研读,专业的执行律师能快速定位执行的进展节点与潜在阻碍。
诉讼卷宗则是案件来龙去脉的 “全景图”。双方的证据交锋、主张陈述,均蕴藏着关键信息。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在诉讼卷宗中,原告提供的货物交付凭证、沟通记录等,可能揭示出被执行人公司的收货地址、实际经营地,这些信息或许能关联到其隐藏的仓库等不动产线索。
而交易底档,在公司案件中堪称 “宝藏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交易文件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依据。在实务中,这些文件的价值远超合同本身。例如,发票上的销售方与购买方信息,能勾勒出被执行人公司的上下游客户网络;付款凭证中的银行账号、资金往来时间与金额,可能指向其资金流转的关键路径。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里,律师团队通过查阅交易底档中的发票与付款凭证,敏锐捕捉到被执行人公司与某大型电商平台存在长期且稳定的业务往来,并且通过资金往来记录推算出近期将有一笔大额款项支付至被执行人账户,以此为突破口,成功申请对该到期债权进行执行,为案件回款打开新局面。

二、全面排查:立体化网查与现场走访并行
(一)立体化网查与现场调查走访是执行工作的 “左右护法”,缺一不可
立体化网查依托互联网强大的信息整合能力。在工商登记信息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平台,精准查询被执行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股权变更历史、经营状态是否异常等。若发现公司股东存在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极有可能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对外投资信息查询中,可了解被执行人公司是否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这些股权若具有价值,便成为可执行财产。同时,查询涉诉情况能知晓被执行人公司是否还卷入其他诉讼,其在其他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许能为本案执行提供新思路。
(二)现场调查走访则是直击被执行人公司 “要害” 的利刃
实地查看其办公场所,若发现办公场地宽敞、装修豪华,却以经营困难为由拒不履行债务,这背后可能存在资产转移等猫腻;观察生产车间,机器设备的运转情况、原材料的储备量,能直观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力。曾有执行团队在现场走访一家被执行的制造企业时,发现其生产车间虽大门紧闭,但设备维护良好,进一步调查确认设备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且无抵押负担,通过首轮查封该设备并后续申请处置变现,为申请执行人争取到关键的执行款项。
(三)特殊手段:申请法院调查令——税务信息调查
在执行公司主体案件时,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税务信息这一特殊手段,往往能发挥奇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律师法》第 35 条也明确:“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据此,律师持调查令依法有权调取公司税务信息。
在实际操作中,向税务机关调取公司名下从设立至今的全部税务信息和资料具有重大价值。纳税登记基本信息能反映公司的经营起始时间、经营范围变更情况;财务负责人和办事人信息,或许能成为突破案件沟通壁垒的关键联系人;各类纳税申报表、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抵扣记录,宛如公司经营状况的 “晴雨表”。例如,通过分析增值税销项税额大幅减少,而进项税额却异常增加的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深入调查是否存在通过虚假交易虚增成本、转移利润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某案件中,正是基于对税务信息的深度剖析,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与关联企业存在大量不合理的发票往来,顺藤摸瓜,揭开了其转移财产的 “面纱”,为案件执行找到了关键线索。

三、关键动作:工商底档的全面调取与分析
公司法修订后,工商底档在执行公司案件中的地位愈发重要。不仅要调取被执行人公司本身的工商底档,其股东、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公司的工商底档也应纳入视野。
从被执行人公司工商底档来看,股权结构能直观呈现公司的控制权分布,若存在大股东一股独大且公司资产疑似被转移的情况,大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可能性便需重点排查。股东出资情况关乎股东是否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一旦发现出资不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董监高信息则有助于锁定公司实际决策与运营关键人物,在执行沟通与资产查找中,这些人物往往掌握核心信息。公司章程变更记录能反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重大决策调整,例如公司突然修改章程,对利润分配、资产处置等条款进行变更,可能与逃避债务有关。
在一个涉及集团公司债务的执行案件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公司及其子公司工商底档的综合分析,发现子公司名下拥有大量优质不动产,而这些不动产的购置时间恰好在被执行人公司债务产生后不久,且资金流向存在诸多疑点。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公司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将资产转移至子公司以逃避债务的行为,通过依法追加子公司为被执行人,成功扩大了可供执行财产范围。

四、深度核查:申请司法审计的适用与推进
当被执行人公司出现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或者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时,申请司法审计成为有力武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书面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被执行人公司可能会采取拒不提交财务账册等对抗手段。
此时,法院虽有权依法采取搜查、扣押等措施,但实践中可能存在推进不力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可采取积极策略,如与审计机构协商分期支付审计费用,缓解前期资金压力,提高审计机构参与积极性;或者要求法院在被执行人提交财务账册后再确定审计机构,降低法院因担心审计费用问题而对司法审计的抵触情绪。例如,在某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怀疑被执行人公司账目混乱、隐匿财产,向法院申请司法审计。被执行人公司拒绝提交关键财务账册,申请执行人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供被执行人公司可能隐匿账册的地点线索,促使法院果断采取搜查措施,成功获取被隐匿的财务账册,经审计发现公司通过虚假记账、设立账外账等方式转移大量资产,为后续执行追赃奠定坚实基础。

五、威慑大招:申请被执行人公司破产的策略运用
在特定情形下,申请被执行人公司破产可成为强有力的威慑手段。若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拥有建筑资质、高价值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核心资产,这些资产一旦因破产程序而失效或贬值,对公司而言将是沉重打击。
在申请破产时,从实务经验来看,直接申请破产相较于执行转破产更具优势。执行转破产目前法律依据相对有限,且在实际操作中,权利过度集中于执行法官手中,流程繁琐、不确定性高。而直接申请破产,法院通常会在 30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此关键阶段,是与被执行人公司博弈的黄金时期。在法院破产受理前,被执行人公司出于对核心资产丧失的担忧,往往更有意愿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判和解。例如,在一个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拥有多项核心专利,一旦破产,这些专利价值将大打折扣。通过果断向法院申请破产,给被执行人公司施加巨大压力,最终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公司主动履行了部分债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权益。
同时,需警惕部分公司企图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在此情形下,执行团队应采取反向操作策略,若被执行人公司意图通过破产逃避债务,应积极收集证据,向法院揭示其恶意破产动机,阻止破产程序不当推进;若被执行人公司害怕破产,担心核心资产受损,则充分利用法院力量,积极推动破产程序进展,迫使被执行人公司权衡利弊,主动履行债务。

在执行被执行人为公司等主体的案件时,需综合运用卷宗查询、线上线下查控、税务与工商档案调取、司法审计以及申请公司破产等一系列措施,并依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策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执行 “组合拳”,方能有效推动执行案件进程,实现执行回款目标,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本文能为深陷执行困境的当事人与执行从业者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引与帮助 。
杨鹤律师简介:研究生学历,深耕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十余年。2009-2018 年任职某银行,专注不良资产清收与保全,以 “实事求是” 原则化解债权,夯实实务根基。2018 年转型专职律师后,延续 “集中力量办大事” 思维,为金融机构及大企业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强制执行及相关衍生诉讼,创全链条谋略式执行方案,兼具理论与实战能力,具备丰富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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