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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水利系统使用水功能区较多,而在生态环保系统使用水环境功能区较多,随着水功能区划定调整工作移交给生态环境部门,两者的概念常常混用,由于名字比较接近,非常容易混淆,搞不清楚谁是谁,故而梳理一下。
依据和定义不同
水功能区依据及定义
水功能区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6 年 7 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2]3 号)、《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划标准》、《地表水资源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水功能区的定义。根据《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水功能区最初划定为水利部门,后移交给生态环境部门。
水功能区依据及定义
水环境功能区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HJ 522—2009),水环境功能区定义为根据水域使用功能、水环境污染状况、水环境承受能力(环境容量)、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水环境。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为生态环境部门。
划分类别不同
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划分体系,一级功能区分四类,含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等;二级功能区对一级功能取其中的保护区和开发利用区进行再分类,将保护区再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区等。
水功能区划更细,对支流、具体河段都做了详细的要求。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
水环境功能区划相对更粗,往往仅对某一河流进行要求。
划分级别不同
相同点
唯一的相同点就是提出了水质等级要求。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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