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纳雍县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典型案例为做好纳雍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纳雍县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结合围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严厉打击各类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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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纳雍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纳雍县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围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严厉打击各类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一:纳雍县某五金销售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案

2023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在检查纳雍县羊场乡某五金销售店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合格产品区货架上摆放有以下产品,名称为“塑壳式断路器”,数量:3只;生产商:宏控电气有限公司。检查时当事人不在现场,营业员现场陪同检查。检查时营业员无法提供上述塑壳式断路器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手机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未查询到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为避免证据流失,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纳雍县某百货超市经营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2023 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纳雍县阳长镇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在依法检查纳雍县某百货超市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电器的货架上摆放有OIPIEINII家用燃气灶具1台,生产日期:2021年6月,在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家用燃气灶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纳雍县某超市经营失效产品案

2023年01月13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合格产品销售货架上发现:真皮保养油15支(规格:70g/支,限制使用日期:2022年8月25日)、波鞋净2支(规格:80ml/支,限用日期:2021年6月1日)、爵臣液体鞋油2支(规格:80ml/支,限用日期:2021年4月1日)。上述产品已失效,当事人将其和其他合格药械混放在货架上。

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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