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Deposit,定金还是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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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Deposit,定金还是预付款?

Deposit,定金还是预付款?

进出口企业与国外客户交易时,就付款条件,往往会用到Deposit这个单词,如30% deposit and the balance payment on copy of B/L 等等。

一旦合同各方就Deposit条款发生争议,往往买方主张Deposit是定金,卖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而卖方则主张Deposit是预付款或订金,不应当双倍返还。

那么我国司法实践是如何认定Deposit性质的?定金还是预付款?

一、Deposit的英文含义

1.《牛津法律大辞典》(2003年版,法律出版社,英国沃克著),P319,

Deposit: 寄存,保证金。

罗马法和苏格兰法中,指将货物转移给另一方由后者免费保存,应要求或在特定时间后返还货物的合同。该术语也指作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给付的一定数目的金钱,如果合同未完成,可以不返还保证金;也指在租买合同项下的一次付款,它有别于以后的分期付款所支付的部分价格;还指存款,即个人存入银行或建筑互助会的金钱。

2.《元照英美法词典》(2014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薛波主编)

deposit n.名词

①保证金;定金。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金钱,如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该笔金钱则予没收。它也可最终成为部分付款,从而使买受人成为合同标的物的真正所有权人。

②(无偿)寄托;寄托物指根据最初的信托目的而交付财物与受寄托人,由其无偿保管该财物。通常,由某人将其动产移转他人占有,后者负有为前者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保管、使用、收益,或以种类物归还的义务。委托他人保管的财物即为寄托物。大陆法将该种寄托分成3种:①紧急寄托[necessary deposit],也称灾害寄托[miserable deposit],指在突发灾害事故时,未经充分和自由地选定受寄托人而仓猝将其财物交由他人保管;②任意寄托[voluntary deposit],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协议而产生;③非任意寄托[involuntary deposit],指未经寄托人同意而产生的寄托,例如某人的林木被洪水冲至他人土地上。普通法对前两种寄托不作区分。

③(法院的)讼争物寄托指法院对未决诉讼的财产进行保管,直至有权占有该争议财产的人已予确定。

④储备;存款①指一种行为,某人基于安全或便利的目的,将其金钱交由银行保管,并可由存款人随时或按事先约定支取该金钱;②指交由银行保管的金钱,或存款人由此而获得的债权。

⑤(矿产的)矿床;储量

deposit v. 动词.

①寄托;保管

②交付保证金;交付定金

③储蓄:存储(→bailment;eamest money;escrow)

3.综上,根据以上英美法系的法律辞典(词典)的释义,Deposit并不当然具有定金罚则的法律内涵,而是具有定金和保证金两种可能。

二、中国的定金及定金罚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定金及定金罚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给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该条规定是定金的定义,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

2.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英国法下的Deposit不同于中国法下的定金。Deposit在作用上是一种担保的保证金(guarantee)。

4.全国人大发布的英文版民法典,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将上述两个法条的定金翻译为“earnest money”而非Deposit。

三、权威案例

  1. 综合案情,认定Deposit是定金。

祖哈贸易公司诉邢台东方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五初字第114号(2014年5月16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四终字第79号(2014年12月15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94号。

最高院认为,

第一点、邢台公司在保函中陈述

“we have already received deposit of USD13587/-paid on 23 April”,明确认可收到的13587美元是“deposit”,即定金

第二点、邢台公司在保函中承诺,如果违反承诺,祖哈公司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所收到的定金,再一次明确了定金的性质,并明确表示如违反承诺要双倍返还。

第三点、在二审庭审中,邢台公司陈述:双方最终确认的定金为13587美元。

因此,祖哈公司主张其支付的款项为定金,邢台公司在保函及二审诉讼中均对此表示认可,二审判决认定祖哈公司支付给邢台公司的13587美元为定金并无不当。

ilawyer:从最高院的再审裁定书来看,最高院法官认为Deposit这个单词即是定金,这一点有些想当然。但是因为其他两点依据,证明了被告邢台公司双倍返还Deposit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最终的裁判结果应当是正确的。

2.认定Deposit不是定金。

波兰INDECO股份公司与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4、64号。

本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22年2月28日)。

佛山中院认为,Deposit具有保证金性质,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定金”法律特征。在双方当事人对该笔款项未约定双倍赔偿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只能按照一倍本数处理。

理由是,

首先,Deposit在英美法系中并不当然具有中国合同法双倍定金罚则的法律内涵。

其次,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并不能预见到双倍返还Deposit的违约后果。

再者,2010年10月21日,澳美公司与INDECO公司召开协调会。INDECO公司在会上将该笔款定义为预付款,没有要求澳美公司双倍返还。

最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并没有类似中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罚则的特别规定。

基于以上四点分析,合同当事人对Deposit只是约定为类似于保证金的担保性质,该词不能直接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定金”。

四、ilawyer点评。

1.在Deposit本身不具有定金罚则涵义的情况下,不应当仅依据辞典(词典)的字面释义认定Deposit就是中国法下的定金,从而适用定金罚则。

最高院2022年选定的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波兰INDECO股份公司与广东澳美铝业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典型案例 || CISG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支持了这一观点,该观点是权威的。

2.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对合同相应条款的详细描述或者补充,明确Deposit的性质为中国法下的定金并适用定金罚则。

3.上述两个案例,一个是最高院2015年再审的,一个是2012年审判的并由最高院2022年选中的典型案例。仅就Deposit这个问题,也反映出中国的法律实践在进步。

4.审判机关应当综合案件证据,依法认定事实,查明双方订立合同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公正判决,真正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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