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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杭州余杭区一歌厅被警告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近日对余杭区余杭街道唛登歌厅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余文综罚字〔2024〕4号
案件名称: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唛登歌厅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唛登歌厅
经营者:潘某
主要违法事实:
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唛登歌厅于2023年12月30日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消费者进行劝离,造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仍在继续营业,该违法经营行为于2024年1月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024年1月25日已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4年1月25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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